绵阳市民陈先生在小区倒车时,不慎将其已出嫁的女儿撞伤,后找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但保险公司认为,伤者是陈先生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范围,不予赔付。后经协商,保险公司赔偿80%。
陈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而陈先生女儿已经出嫁,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因此不算家庭成员,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剩余20%费用共4000余元。
父亲撞伤女儿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
陈先生今年71岁,家住绵阳高新区。他身体健康,每年参与了驾照的体检,因此现在仍自己驾驶轿车。
去年9月2日下午,陈先生在绵阳游仙区某小区倒车时,不小心撞到女儿陈女士,导致女儿受伤并住院治疗,共花了医疗费8万余元。由于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撞伤女儿后,陈先生就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治疗完成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66394元,商业险24450.08元,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商业第三者险。
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五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就是说女儿是我的家庭成员。”陈先生说。
陈先生称,虽然他及时报案,但在随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拖了半年之久,一直不予赔付。到2016年3月14日结案时,保险公司只赔付了商业险80%,剩余20%保险公司未赔付。
“我女儿已经出嫁,户口不在我的户口本上,因此不是我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以公安局发放的户口簿为准。户口簿上没有名字的人就不是家庭成员。”陈先生说,女儿陈女士多年前已出嫁,目前户口在游仙区,而自己户口在涪城区,且户口簿上没有女儿的名字。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陈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撞伤自己的女儿,根据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险第5条第一款的约定家庭成员免赔,保险公司商业险不赔付,请求驳回陈先生的诉请。
判决:户口本上没名字 不算家庭成员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自己的女儿算不算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陈慧芳表示,陈女士虽为陈先生之女,但因其户口与陈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及“亲属”等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以上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而“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同时,陈慧芳表示,即使陈女士为陈先生的“家庭成员”,保险合同中关于“家庭成员免赔”是格式条款,也是免责条款,但按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也未在免责条款上签字,故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从保险设立精神看,“家庭成员免赔”的条款也不符合保险设立精神,任何车外人员对于机动车来说均应无差别地认定为“第三人”,不应因系投保人的亲属而有所差别。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补充赔付商业三者险的20%金额,共4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