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梓潼人姜先生与邓女士(化名)婚后育有一儿子,但在儿子7岁时,两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儿子跟随母亲邓女士生活。离婚两年后,姜先生以儿子非自己亲生为由,起诉邓女士侵犯了生活权及生育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但是,法院审理后,发现姜先生在离婚时都已经知晓儿子非亲生,两年后再起诉侵权,超过了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驳回了起诉。
1998年,姜先生和邓女士经人介绍结婚登记,2007年,两人育有一儿子。2013年初,邓女士认为姜先生性格古怪,不尽家庭责任,为此,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因此起诉离婚。当时,经法院和双方家庭成员调解,未予离婚。2013年底,邓女士再次起诉,强烈要求离婚。法院经过调解,两人离婚。离婚后,两人又因为原共有房产问题,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姜先生所有,姜先生给付邓女士10余万元现金补偿。
2016年1月,姜先生起诉邓女士及其父母,要求对其他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姜先生在法院复印两案庭审笔录看后,得知两人共同生育之子非自己亲生儿子,认为邓女士侵犯了自己的生活权及生育权,请求邓女士赔偿经济损失费150000元。
庭审中,邓女士称,孩子确实非姜先生所生,而是因为其他特殊情况所致。但两人离婚时,姜先生已经知晓了儿子非亲生,并且出示了离婚时自己被调查笔录,当时自己明确说了孩子非姜先生亲生。因此,姜先生的起诉过了诉讼时效。
近日,梓潼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邓女士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而姜先生未在调解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讼,从而导致其该项实体权利直接消灭。因此,驳回了姜先生的起诉。